为了适应学院的发展,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满足科研项目实验用房的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化学学院所有的实验室应在学院统一管理下使用,学院有权在统一管理下,重新调配实验室用房。

 二、实验室用房人员必须是化学学院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每位教师只能在一处享有实验室用房。

 三、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教师在招收的研究生仍未毕业情况下可享有与在职职工相同的实验室使用权。

 四、实验室使用依据已聘任职称确定实验室用房面积,签订使用合同。

 (1)国家重点实验室人员可按实验室规定执行;

 (2)引进人才实验室标准由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3)省部级以上“实验室、中心”用房标准可根据有关部门批示文件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按相应标准使用实验室;

 (4)申请实验室的教师须符合学校、学院有关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规定,且有在读研究生2人以上。

五、承担重大项目的课题组,需要增加实验用房可提出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将视情况给予租借实验用房,待项目结束后归还给学院。

六、高级职称在职教师需增加实验室,一律采取租用形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签订租用合同(一年)后,方可执行。

七、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学院允许占用、转租、转借实验室。

八、对违反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的人员,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减少或取消招收研究生招生指标;

2)不推荐参与任何荣誉称号、奖项的评审;

3)按照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九、实验室租用费用由学院统一管理,设立奖励、资助基金。

1)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研成果;

2)奖励获得人才称号的优秀青年教师;

3)奖励为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

4)对使用实验用房低于标准的教师给予适当的项目资助。

此办法自20131114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化学学院党政联席会。

如与有关规定冲突,需经化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予以修订。

                                    化学学院

                                    2013年11月14